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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不远千里带队登门给律师道歉,是媒体而不是规则的胜利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有律师因某法院临时变更开庭日期,给自己造成了交通费、差旅费等损失,愤而起诉法院。在等待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律师通过自媒体将自己的《起诉状》发布到了网上,引发舆论关注。(详见《律师开庭遭遇法院突然改变日期,起诉要求法院赔偿差旅费》一文)
昨天媒体报道的最新情况是:6月2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红星新闻表示,已于6月29日下午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赴重庆,“这是我们工作的失误。我们已经向周律师当面道歉,并愿意承担周律师的损失。”该院将以此事为契机,改善工作作风和工作细节。
起诉律师则发文称:“昨日城关区法院周雷副院长代表城关区法院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因法院承办人的不当行为给本人造成的相关损失表示深刻的致歉,承办法官也主动表示对产生的差旅费进行补偿,由于诉讼目的已达到,因此提起的赔偿诉讼已无必要。周雷副院长与该院纪检组长及该院齐庭长于今日下午两点半亲自到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与本人见面,更进一步表达歉意。足以说明城关区法院态度是诚恳的,值得赞赏。”
在地图上划了一下,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到重庆市江北区,超1000公里的距离。法院派三名领导登门道歉,可见重视程度,认错态度之程铿。
不过,有网友提出,律师起诉的请求仅为602元,可法院三人的登门道歉费用至少要达到数千元之多。不知道这笔登门道歉费用,由谁承担?如果是由财政负担的话,岂不是全民买单?

更有网友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评析:虽然支持律师的维权争取,但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民事案件审判中,对人民法院程序性事务的处理,是不能提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法官处理诉讼事务,诸如不按法律规定的随意变更开庭日期、未送达法律文书等,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处理。当然,通过媒体反映,也是渠道之一。作为一名律师,应该知道以上的这些现行法律规定。

法官诉讼事务处理,具有民事诉讼的不可诉性,却将法院作为被告起诉,要么是自己的法律水平不足,要么是打着维权的名义,以起诉为燃点通过舆论向法院施压压力。按照现行的规定,法院要做的应该是,查明律师反映问题属实的话,对涉事的法官按照违法或违纪的规章进行处理,而不是进行道歉赔偿。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进行修改的背景下,即便是法官在诉讼事务中作出了错误的决定,给案件当事人、律师造成了损失,也是属于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律师或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诉讼风险。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规章制度,法官及法院在此情形下,需要承担道歉或赔偿的责任。

烟语君认为,以上这位网友说的很有道理。尽管网上一片要求法院赔偿的声音,但法院三名领导不远千里的登门道歉,确实出乎了烟语君的意料。第一时间想到的也是,法院领导登门道歉的法律依据何在?

前文中已经转发过,最高法院曾经在类似的裁判案件中明确阐明:司法机关在处理诉讼事务中,作出程序事项的决定,乃至出具裁判性的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基于相关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使其固有权力的表现,系具公法性质的司法行为。因该司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不应通过民事审判的途径寻求救济,而应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加以解决。

这里的“其他法定方式”,指的是通过纪监渠道行政投诉,而并不是申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更不属于国家赔偿情形。按照《国家赔偿法》,只有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三种情形以及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法院才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官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律师经济损失的,根本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何来的法院要登门道歉、赔偿损失?不可否认,法院如此诚恳且不远千里的态度,确实可以尽快的平息舆论,赢得广大网友的理解,但是,这样的道歉方式,会对以后的此类事件,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例如,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事后被上级法院或者本院重审认定确实存在事实认定或程序适用错误,而进行了改判,由此给案件当事人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按照以上法院登门道歉的做法,是不是也应该让法院或承办法官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官是人,不是神,是人都会犯错误。真如上述新闻里讲的,让承办法官自掏腰包赔偿律师差旅费的话,以后哪个法官还敢审案子、判案子?不是为法官犯错误进行辩解,但民事行政诉讼中遭遇法官裁决错误,这真是每个当事人起诉之前就应该明白的诉讼风险之一。法官犯了事务性的错误,承担的是相应的违纪责任,但绝不是民事赔偿责任,除非修改了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起诉法院民事赔偿,这本是一个依法依规根本都不到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客气的讲,就是一个违法的诉求。事情的处理结果,却是因为律师将起诉书发到了网上,就令法院登门道歉、承诺赔偿。
这究竟是媒体的胜利,还是法律规则的胜利?如此的只顾消除舆情而不顾法律规定的话,以后如何制止类似的事件?当事人或律师,会不会动不动就将自己感觉受到损失且没有法律根据的遭遇,统统发到网上?涉事的法院、法官,又该如何处理?或是别的地方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也学会了如此操作?......
法院,应该是一个讲求公平正义、依法依规的地方,不仅对于外部的案件当事人、律师,也包括对于内部的办案人员;不仅包括处理立案审判执行等正常审判业务活动,也包括处理非正常的内部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要知道,用力过猛,或是置之不理,都是失去了度量。法者,平之如水,才能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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