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不远千里带队登门给律师道歉,是媒体而不是规则的胜利
更有网友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评析:虽然支持律师的维权争取,但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民事案件审判中,对人民法院程序性事务的处理,是不能提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法官处理诉讼事务,诸如不按法律规定的随意变更开庭日期、未送达法律文书等,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处理。当然,通过媒体反映,也是渠道之一。作为一名律师,应该知道以上的这些现行法律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进行修改的背景下,即便是法官在诉讼事务中作出了错误的决定,给案件当事人、律师造成了损失,也是属于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律师或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诉讼风险。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规章制度,法官及法院在此情形下,需要承担道歉或赔偿的责任。
烟语君认为,以上这位网友说的很有道理。尽管网上一片要求法院赔偿的声音,但法院三名领导不远千里的登门道歉,确实出乎了烟语君的意料。第一时间想到的也是,法院领导登门道歉的法律依据何在?
这里的“其他法定方式”,指的是通过纪监渠道行政投诉,而并不是申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更不属于国家赔偿情形。按照《国家赔偿法》,只有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三种情形以及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法院才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官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律师经济损失的,根本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何来的法院要登门道歉、赔偿损失?不可否认,法院如此诚恳且不远千里的态度,确实可以尽快的平息舆论,赢得广大网友的理解,但是,这样的道歉方式,会对以后的此类事件,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例如,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事后被上级法院或者本院重审认定确实存在事实认定或程序适用错误,而进行了改判,由此给案件当事人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按照以上法院登门道歉的做法,是不是也应该让法院或承办法官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官是人,不是神,是人都会犯错误。真如上述新闻里讲的,让承办法官自掏腰包赔偿律师差旅费的话,以后哪个法官还敢审案子、判案子?不是为法官犯错误进行辩解,但民事行政诉讼中遭遇法官裁决错误,这真是每个当事人起诉之前就应该明白的诉讼风险之一。法官犯了事务性的错误,承担的是相应的违纪责任,但绝不是民事赔偿责任,除非修改了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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